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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世英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9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世英,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捉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世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同年8月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世英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多次将外币以共计347.0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曹某等人,折合美元54.15万元。夏世英于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将港币以共计10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曹某。夏世英于2013年8月21日及2015年4月9日两次共计将8.3万美元以人民币57.44万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许某某。夏世英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多次将外币以人民币共计188.1万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申��某。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夏世英的犯罪事实,当庭举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夏世英的供述、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世英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夏世英对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数额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世英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其中多次将外币以共计347.0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曹某、许某某、申某某等人,折合54.15万美元。夏世英从中按每出售1万美元等值外币获利50元人民币左右牟取违法所得。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夏世英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9月13日期间,多次将港币以共计10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曹某。被告人夏世英于2013年8月21日及2015年4月9日,两次将共计8.3万美元以57.4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许某某。被告人夏世英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多次将外币以人民币共计188.1万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申某某。另查明,被告人夏世英于2015年10月29日在本市渝北区兴科四路66号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并扣押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五张。夏世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世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世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扣押清单、户口资料,证人曹某、许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世英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世英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54.15万美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世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一万二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世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坤霖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霜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