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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万成良与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良,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万成良。被执行人邓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成良与被执行人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筱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