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万成良与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良,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万成良。被执行人邓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成良与被执行人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筱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