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少春,罗銮娇与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春,罗銮姣,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254号原告张少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罗銮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两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一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17楼04号。法定代表人罗书伟。被告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二区龙井路62号508房。法定代表人邱伟雄。原告张少春、罗銮娇诉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2016年9月30日,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少春、罗銮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76元,本院减半收取5838元,由原告张少春、罗銮姣负担。审 判 长 贺 琼人民陪审员 梁吐媚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旭书 记 员 黄厚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