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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贲道祥、章建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贲道祥,章建文,宁安双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212号原告: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古塔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辛永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彬,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道祥,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章建文,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宁安双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东兴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章建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贲道祥、章建文、宁安双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安市华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