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蒋卫祥与郭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卫祥,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蒋卫祥,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宁,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宁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90493元(其中执行标的681280元,申请执行费92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