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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4)施伟强与刘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伟强,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伟强被执行人刘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4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29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刘卫东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买受人周斌(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51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卫东所有的浙A×××××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斌(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