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529号原告:杨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董桂盛,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