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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529号原告:杨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董桂盛,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