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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毛漪琦申请执行梁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漪琦,梁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毛漪琦,男,2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梁万平,男,63岁,汉族,农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梁万平在你行账号为XXXXX的存款XXXX元,此款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号为4200501220000000000536内,开户行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