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某、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96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系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某。诉讼代表人许艳艳,系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原审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春晓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7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审 判 员 蒋 伟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