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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振宇与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振宇,季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孟振宇,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季宾,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季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宾限期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季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季宾在宝丰县大营镇某村有门面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季宾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大营镇某村的门面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连帝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