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库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渡船与库尔勒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渡船,库尔勒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2829号原告:周渡船,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周晓娟,女,汉族,1980年6月出生,巴州师范教师,现住迎宾路。被告:库尔勒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伟,职务:经理。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团结辖区人民西路金都广场*层*号。委托代理人:宋新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渡船与库尔勒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渡船撤诉。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计40.94元,由周渡船负担。审判员 谈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