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兴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兴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大道南段中医研究所旁天然居花园B组团B4栋1单元4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075263-1。法定代表人陈富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法代理人:马煜楠,系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114166。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音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兴国,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84090。上诉人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兴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楠、赵音举及被上诉人熊兴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上诉人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马功云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夏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