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小辉诉孟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辉,孟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339号原告:杨小辉,男,生于1988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孟彦武,男,生于1990年2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杨小辉与被告孟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原告杨小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辉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