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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正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正浩实业有限公司,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召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李复桥,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正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