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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蒋山、祝素芳、田小丽、蒋鑫、蒋龙雨、与卢伟、闫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82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山,祝素芳,田小丽,蒋鑫,蒋龙雨,卢伟,闫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蒋山。申请执行人祝素芳。申请执行人田小丽。申请执行人蒋鑫。申请执行人蒋龙雨。被执行人卢伟。被执行人闫建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职务副总经理。关于蒋山、祝素芳、田小丽、蒋鑫、蒋龙雨、与卢伟、闫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广开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