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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史亚丽与雷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亚丽,雷瑞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民初75号原告:史亚丽,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晋祠宾馆职员,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雷瑞萍,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史亚丽与被告雷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瑞萍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亚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瑞萍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史亚丽借款6万元整,约定2015年7月23日全额归还,现已逾期半年,仍未归还,且无法联系被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雷瑞萍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史亚丽向本庭提交了被告雷瑞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雷瑞萍于2015年4月23日给原告所打借条一份。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雷瑞萍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给原告打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史亚丽现金陆万元整,期限到2015年7月23日,借款人雷瑞萍”。现已逾期半年,仍未归还,故原告诉来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雷瑞萍向原告史亚丽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所欠原告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史亚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瑞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史亚丽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雷瑞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万喜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