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翠与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398号原告:黄翠,女,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2-3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容,职务总经理。原告黄翠与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翠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