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泽继与段禄亿、郴州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跃霖预购房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继,段禄亿,郴州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跃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1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泽继。被执行人段禄亿。被执行人郴州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光荣,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霖。本院在执行朱泽继与段禄亿、郴州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跃霖预购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助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