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6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郁玉景与陈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玉景,陈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120号原告:郁玉景,居民。被告:陈德君,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郁玉景与被告陈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郁玉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玉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郁玉景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杨 洲书 记 员 钱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