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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郁玉景与陈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玉景,陈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120号原告:郁玉景,居民。被告:陈德君,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郁玉景与被告陈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郁玉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玉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郁玉景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杨 洲书 记 员  钱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