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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年福与上海溢润橡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福,上海溢润橡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435号原告:李年福,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溢润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伟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福与被告上海溢润橡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年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李年福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年福负担。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