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剑锋与陈义生、朱东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锋,陈义生,朱东方,江西广恒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844号原告:何剑锋,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环南路7号。被告:陈义生,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上端头村岗头井头巷1号。被告:朱东方,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西广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剑锋与被告陈义生、朱东方、江西广恒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剑锋于2016年10月8日本院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剑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何剑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