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7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尚晓华、李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晓华,李鲁民,王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45-3号申请执行人尚晓华,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李鲁民,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增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尚晓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鲁民、王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5)鄄执字第745-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鲁民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80000元(账号:71×××10)、被执行人王增伟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账户100000元(账号:62×××50),现需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鲁民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营业部存款账户80000元的冻结(账号:71×××10);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伟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存款账户100000元的冻结(账号:62×××50);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鲁民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营业部的存款元(帐号:71×××10)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增伟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元(账号:62×××50)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鲁民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元(帐号:71×××10);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增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存款账户元(账号:62×××5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