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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利忠与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忠,赵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0185号原告:俞利忠,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赵丹丹,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俞利忠与被告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利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利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2015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口头同意每月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但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被告赵丹丹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赵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三性,可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赵丹丹向原告俞利忠借款18000元。2016年6月23日,原告俞利忠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赵丹丹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后该案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利忠与被告赵丹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赵丹丹尚欠原告俞利忠借款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其经催讨后未予归还,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丹丹应归还原告俞利忠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赵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