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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白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建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满城区界牌东侧100米处与行人无名氏由南向北横穿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名氏受伤。白某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后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白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边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速度鉴定书、道路鉴定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DNA决定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征集线索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