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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许青平、曹银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许青平,曹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许青平,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曹银凤,女,1961年7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许青平、曹银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941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20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