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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司与魏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恢字第00043号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王秋月,住吉林省。魏吉春,住德惠市。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魏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6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6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