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辉与李文豪、梅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辉,李文豪,梅晓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辉,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豪,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4日,家住河北省晋州市。原审被告:梅晓江,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上诉人周辉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豪、原审被告梅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辉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