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双凤信与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凤信,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43-3号申请人双凤信,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224号民调解决书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人双凤信自愿接受被执行人刘荣名下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的房产,以442402.56元(肆拾肆万贰仟肆佰贰元伍角陆分)的价格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荣名下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的房产变更至申请人双凤信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永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