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9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世珍与万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珍,万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9900号原告:谢世珍,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万小梅,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谢世珍与被告万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世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世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万小梅向谢世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2日,万小梅在谢世珍处借到现金10000元,约定半年归还,借款到期后,万小梅未偿还借款,谢世珍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万小梅未答辩。谢世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万小梅未予质证。对谢世珍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谢世珍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2日,谢世珍向万小梅出借现金10000元。万小梅于同日向谢世珍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谢世珍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后,万小梅未向谢世珍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世珍和万小梅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谢世珍向万小梅出借借款10000元后,万小梅负有按约偿还上述借款的义务。借款后至今,万小梅仍未向谢世珍偿还上述借款10000元。因此,谢世珍要求万小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万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世珍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万小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万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金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