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方林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256-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北大虹桥南堍,组织机构代码:73089670X。法定代表人韩建忠。被执行人方林仙,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海宁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方林仙(2016)浙0803执12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51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25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