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600之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俊山、冯超龙等与赵怀东、宗爱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山,冯超龙,赵海政,赵怀东,宗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600之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冯超龙,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海政,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赵怀东,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宗爱英,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俊山、冯超龙、赵海政与被执行人赵怀东、宗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怀东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二街3号院6号楼13层1601房产一套,在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因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并以2560万元卖给买受人李旭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赵怀东名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二街3号院6号楼13层1601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89)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旭峰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旭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旭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中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