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黄伟添、陈国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添,陈国群,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黄红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添。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群。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杷杷街70号2幢2单元5层9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红星。上诉人黄伟添、陈国群、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红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伟添、陈国群、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三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三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伟添、陈国群、贵阳和胜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