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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崇川区漫喵咖啡馆与南通中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漫喵咖啡馆,南通中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189号之一原告:崇川区漫喵咖啡馆,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号体育会展中心曼度广场****单元。经营者:张育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元庆,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兵。被告:南通中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91号北濠大厦11陈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崇川区漫喵咖啡馆与被告南通中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川区漫喵咖啡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元(已减半),由原告崇川区漫喵咖啡馆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