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建顺与被申请人尤溪县三恒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建顺,尤溪县三恒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财保44号申请人:纪建顺,男,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申请人:尤溪县三恒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三奎头。法定代理人:吴小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纪建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尤溪县三恒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9,000元。申请人纪建顺以现金人民币20,7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建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尤溪县三恒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9,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10元,由申请人纪建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罗 朝 栋审判员 陈 蓉审判员 黄 邦 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