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鹏与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2民初730号原告:杨鹏,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黄益敏、黄朝满。被告: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黄益敏、黄朝满。原告杨鹏与被告广西跨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