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项志国与郑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志国,郑六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391号原告:项志国。被告:郑六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志国与被告郑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志国撤回对被告郑六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项志国负担。审 判 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