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与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96号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组织机构代码1419439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开发区振宇西路。法定代表人:秦文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中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457-4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扬镇。法定代表人:祁松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旭玲,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月,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兆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与被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