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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与矫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矫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5963号原告周玉,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矫喜庆,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诉被告矫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周玉、王春生用自有财产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X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矫喜庆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玉、王春生所有的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XXX号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守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