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846号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凡口旭光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巧枝,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劲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为1,7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