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30民初1081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年底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农历××××年××月××日生育一子已成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喜欢赌博,对原告及小孩漠不关心。为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性格不合,小孩也已经成年,我只是偶尔打点小牌,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赌博行为,为了这个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和法庭查明的情况,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于1993年年底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农历××××年××月××日生育一子已成年。原、被告平时缺少沟通和交流,共同生活中偶尔会为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但双方的矛盾并非太尖锐,经过双方的冷静对待和处理,是可以化解的,只要夫妻间相互尊重和理解,换位思考,多考虑下家庭和小孩,仍能造就一个和谐、幸福的好家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