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美是与柯玲玲、施勇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是,柯玲玲,施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蔡美是,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玲玲,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8。被执行人:施勇达,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美是与被执行人柯玲玲、施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柯玲玲、施勇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美是借款54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柯玲玲、施勇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柯玲玲、施勇达应在2016年4月2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柯玲玲、施勇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柯玲玲、施勇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5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4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