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中兴、梁锡标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陈丽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吴中兴,梁锡标,董芝英,吴文燕,吴某,陈丽琴,马亦斋,邵国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兴,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锡标,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芝英,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燕,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公民身证号码3306821992100782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建国、梁浩杰,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琴,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亦斋,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国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梅龙湖路80号财智大厦五层501-506室。负责人周甫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超华,系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中兴、梁锡标、董芝英、吴文燕、吴某、陈丽琴、马亦斋、邵国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吴中兴、梁锡标、董芝英、吴文燕、吴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6.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