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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树开与郭欢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开,郭欢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开,男,199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郭欢迎,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执行人郭树开与被执行人郭欢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周进良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董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