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李福来、郑燕珍计生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福来,郑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被执行人李福来,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燕珍,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清才、康亚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的(2015)惠执审字第10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执审字第10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冬青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