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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栾喜元与叶艳生、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喜元,叶艳生,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42-3号申请执行人栾喜元,住**市**区。被执行人叶艳生,住**市**区。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栾喜元的申请,本院向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栾喜元履行对被执行人融天建设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