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1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雨、仰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雪红,胡家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419-2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萍,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仰雪红,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胡家雨,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仰雪红、胡家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家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家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