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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立荣诉与魏立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荣,魏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魏立荣,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被执行人:魏立清,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魏立荣诉被执行人魏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3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立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