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乌海市恒业煤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乌海市恒业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30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海南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杨志远,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奋兵,该单位公乌素地税所所长。被执行人乌海市恒业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慧嫒,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地税税通[2016]4641号《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拖欠税款370373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海南地税税通[2016]4641号《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海南地税税通[2016]4641号《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钢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