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与王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王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17号原告: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所在地遵化市。经营者:徐忠存。被告:王海林。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与王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遵化市山里各庄兴达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