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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许和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许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199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许和峰,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2016年)桐规罚字第C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6年)桐规罚字第C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微信公众号“”